回收業設備及車輛資助計劃

11月26日 - 11月25日
已結束

回收業設備及車輛資助計劃

資助對象

可獲資助的對象為從事資源廢料的回收、分類或資源化處理業務的回收業企業。有關回收業企業必須︰

    •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依法設立;
    • 為繳稅的目的已於財政局登記;
    • 實際從事資源廢料的回收、分類或資源化處理業務滿一年或以上;

*資源廢料是指可回收再利用的廢棄物,尤其包括廢紙、廢金屬、廢塑膠、廢舊電池、玻璃樽、廢油及廚餘等。

資助範圍

  • 因購買在進行資源廢料的回收、運輸、分類、前處理或資源化處理等工作過程中所需的相關設備及車輛所引致的費用,上述費用包括購買有關設備及車輛所衍生的費用,但屬支付安裝、營運、保養或維修的負擔除外。
  • 本次資助計劃只資助申請人購買全新之設備及車輛,提出資助申請後購買的設備才符合獲資助條件,而可獲資助的設備及車輛之種類、資助數量上限、提交申請文件之要求,如可獲批給資助的項目所示 (本階段只接受20類設備及1類車輛之申請)。

資助金額

  • 根據第32/2018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次資助計劃規定符合上述行政法規第四條所定條件的每一企業,可獲批給的資助上限為澳門幣150萬元,同一條文第二款規定,每次申請可獲批給的資助最高為所購買設備及車輛的總額的百分之五十,但對不同申請的資助總額不得超出上款規定的金額。故每一申請人的資助上限總額為澳門幣150萬元。
  • 如申請資助金額超出上限則按申請表內申請場所順序及申請資助項目清單之順序作出總額計算,順序中超過總額以外的場所及項目將不作評審及批給。
  • 根據申請人所提出之場所順序及申請資助項目清單之順序作出批給,當按上述順序的某一項設備到達資助上限時,以資助上限內可批給的餘額作出批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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